(2017)鄂130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与刘XX、秦松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刘XX,秦松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294号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被告刘XX,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秦松昆,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秦松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XX、秦松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XX、秦松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戢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