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亚伶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连,王淑锦,王桂梅,姚志先,信保柱,龚柏林,黄亚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连、王淑锦、王桂梅、姚志先、信保柱、龚柏林。被执行人黄亚伶,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李彩连、王淑锦、王桂梅、姚志先、信保柱、龚柏林与被执行人黄亚伶附带民事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彩连、王淑锦、王桂梅、姚志先、信保柱、龚柏林于2017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亚伶退赔一百四十四万九千三百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亚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彩连、王淑锦、王桂梅、姚志先、信保柱、龚柏林发现被执行人黄亚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黄亚伶应退赔一百四十四万九千三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