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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常育才与常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育才,常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常育才,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常丽平,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育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丽平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丽平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常育才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帅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