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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林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9号罪犯张林,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山东省威海监狱提供的对罪犯张林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罚金缴纳单据、被害人谅解书、罪犯张林的思想汇报、认罪悔罪书及在押人员邹明的证明、乳山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出具了其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