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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路路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路路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2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路路,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包庇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路路犯包庇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路路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日1时40分许,乔某(已判决)驾驶赣A×××××号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沿本市西湖区九洲大街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丹桂路口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无号雷某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随即,乔某电联其好友,即被告人陈路路要求其到现场顶替为事故车辆驾驶人,陈路路到达现场后,乔某离开。随后,陈路路报警并谎称为事故肇事者接受交通事故调查。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诊断,李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乔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1月10日,乔某自动投案后,被告人陈路路经传唤到案。以上事实,被告人陈路路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陈路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乔世伟的证言、被告人陈路路的身份信息及前科证明、(2017)赣010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路路明知该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为乔某,仍为其顶替、掩饰和作假证明包庇,称肇事者系其本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路路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即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路路的悔罪表现及其所在社区矫正中心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路路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