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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波与胡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娟,黄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殿锦,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波上诉人胡娟因与被上诉人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庄云扉审判员 孙 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芳芳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