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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85陈婷与丁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婷,丁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婷,女,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丁婕,女,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陈婷与丁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婷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婕给付担保垫付款202203.82元、案件受理费21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6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7处银行账户。2、因邮寄送达未能实现,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现场向两被执行人同住的父亲丁荣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调查执行人相关情况,得知被执行人在外工作,不知具体地点。4、本院向房产部门查询房产情况。被执行人丁婕名下无房产。5、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婕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6、2017年5月2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素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