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13407王中和与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和,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407号原告:王中和,男,汉族,1968年5月9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辉,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王中和与被告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中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和撤诉。案件受理费6116元,减半收取305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58元,由原告王中和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