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3607吴军安与顾绍飞、张衍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安,顾绍飞,张衍忠,徐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607号原告:吴军安,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1:顾绍飞,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2:张衍忠,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3:徐瑞,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吴军安与被告顾绍飞、张衍忠、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吴军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军安撤回对被告顾绍飞、张衍忠、徐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军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冰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