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诉王世良、徐和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王世良,徐和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650号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主要负责人:潘丽华,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经理。被告:王世良,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和申,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与被告王世良、徐和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主要负责人潘丽华、被告王世良、徐和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英国红饭豆种子款245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6日,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与被告王世良、徐和申在鸡东县兴农镇双山村达成英国红饭豆种子销售及成品回收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将350斤英国红饭豆种子以每斤7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二、甲方负责秋后回收,保底价每市斤3元,并高于市场价0.1元,随行就市。三、乙方保证商品不和当地品种混杂,否则和当地价一样收购。四、乙保证商品纯度为2%,净度达95%。五、收货期为春节前。”二被告为原告书写了种子款欠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将350斤英国红饭豆种子交付给二被告。2016年1月25日,原告依合同约定雇车到双山村收购饭豆,因二被告产出的饭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净度95%,原告要求按市场价收购,遭二被告拒绝,原告未能收购成功。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种子款,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王世良辩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的种子不纯,是假种子,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去被告处收购饭豆,因此造成了被告的损失。被告徐和申辩称,原告在价格高的时候没有来回收,等到价格低的时候才来回收,因此造成了被告的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4月26日,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与被告王世良、徐和申在鸡东县兴农镇双山村达成英国红饭豆种子销售及成品回收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将350斤英国红饭豆种子以每斤7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二、甲方负责秋后回收,保底价每市斤3元,并高于市场价0.1元,随行就市。三、乙方保证商品不和当地品种混杂,否则和当地价一样收购。四、乙保证商品纯度为2%,净度达95%。五、收货期为春节前。”同时约定,如果甲方不回收,乙方不付种子款。原告依约定将350斤英国红饭豆种子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为原告书写了2450元种子款欠据。2016年1月25日,原告到双山村收购饭豆,原告到王修广家查看了饭豆的质量,并进行了拍照,认为王修广家是所有人家中饭豆净度最高的,都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净度95%,因此没有到二被告家做测试。原告要求按市场价格收购,二被告认为生产的饭豆达到了纯度2%,净度95%的合同要求而没有同意。现二被告所生产的饭豆已不存在,无法对二被告生产的饭豆的纯度和净度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世良、徐和申之间签订的英国红饭豆种子销售及成品回收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保底价每市斤3元并高于市场价0.1元进行收购。原告称二被告生产的饭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净度95%,只出示了在王修广家拍摄的照片,没有到王世良、徐和申家查验。该证据证明不了二被告生产的饭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不和当地品种混杂,纯度为2%,净度为95%的要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丽群书 记 员 初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