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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9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2970尤华新与钱善平、范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华新,钱善平,范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970-1号原告:尤华新,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东,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善平,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范丽华,女,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尤华新与被告钱善平、范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尤华新负担。审判员  吴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