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民初642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荣才,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藤县藤州镇绣江路**号。被告:钟某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原告周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富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荣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2、婚生小孩钟富铠(男,出生于2015年7月5日)由原告周某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增加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某某赔偿由于家庭暴力打伤原告周某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42606.50元;2、偿还共同债务11633.89元;3、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4、赔偿原告周某的误工费11607元、精神损害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在网上认识,并于2015年2月15日在紫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7月5日生育了一个男孩,名叫钟富铠。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被告结婚,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且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3月15日晚,因原告贪玩手机游戏且与人聊天,被告怀疑原告出轨而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伤原告左手尺骨骨折,身上多处挫伤,原告的��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手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事后原告报警,并经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六榕派出所立案为故意伤害案侦查。原告的伤经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进行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2606.5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42606.50元。同时原告因家庭开支透支银行存款23267.77元,被告应负担11633.89元。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而无法上班,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误工费11607元及精神损害费10000元。同时原告属本科生,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对小孩的抚养条件较好,婚生小孩应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应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综上,由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且造成原告左手尺骨骨折轻伤二级。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广州总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治疗记录、收费票据(复印件);5、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6、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六榕派出所报案回执及告知书(复印件);7、信用卡记录、人民币充值Q币记录(复印件);8、学历证明、在职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复印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庭后征询了被告的意见:被告承认在2017年3月15日晚确实动手打伤原告,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婚生小孩不同意原告抚养。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赔偿都不事实,被告不同意赔偿。同时陈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某于2014年在网上聊天认识,并于2015年2月15日在紫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7月5日生育了一个男孩,名叫钟富铠。小孩钟富铠出生后一直在被告钟某某家生活,而原告周某在广州工作。2017年3月15日晚,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被告钟某某打伤原告周某,原告周某被打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治疗,诊断左尺骨骨折。原告周某的伤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6日,原告周某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六榕派出所报案,2017年4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六榕派出所已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后原告周某以被告钟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1、原告周某确认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钟某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但欠信用卡债务23267.77元,而被告钟某某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在庭审中,原告周某撤回要求被告钟某某赔偿由于家庭暴力打伤原告周某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42606.50元,偿还共同债务11633.89元,赔偿原告周某的误工费11607元、精神损害费10000元的起诉。3、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交一份声明,同意将小孩钟富铠给被告钟某某负责抚养,但小孩抚养费由被告钟某某负担。而被告钟某某亦表示小孩钟富铠由其负责抚养,不需要原告周某承担小��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某属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被告钟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对原告周某实施暴力,造成原告周某与其离婚,主要过错在于被告钟某某,且被告钟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还因原告周某离意坚决,应当认定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夫妻关系已无意义。故原告周某诉请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生育了一个小孩钟富铠(男,出生于2015年7月5日),目前小孩已随被告钟某某生活,且原告周某亦向本院提出声明,同意将小孩钟富铠给被告钟某某负责抚养,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同时被告钟某某亦再表示无需原告周某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对此,本院同样予以准许。至于原告周某在庭审中提出的其他请求,因原告周某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已当庭撤回起诉,是原告周某的诉讼权利,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婚生小孩钟富铠由被告钟某某负责抚养,小孩抚养费由被告钟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富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婕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