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孙华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6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华东,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2009年4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艳,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华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华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案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孙华东及辩护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某宾馆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程某。同年9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用微信红包转帐的方式,在慈溪市中央大厦南大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同年9月20日晚6时许,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某宾馆门口,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同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某宾馆某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同年10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某宾馆大厅内,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同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用微信红包转帐方式,在慈溪市某宾馆大厅内,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同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用微信红包转帐方式,在慈溪市某宾馆大厅内,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同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某宾馆大厅内,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同年12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用微信红包转帐方式,在慈溪市某宾馆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同年12月6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用微信红包转帐方式,在慈溪市的桥上,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同年12月9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人孙华东通过电话联系,用微信红包转帐方式,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某宾馆某房间内,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高某、胡某、史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技侦说明、电话监听内容、微信转帐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孙华东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华东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华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华东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艳请求对被告人孙华东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被告人孙华东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扣押的违禁品及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孙华东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二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扣押的手机一部、电话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陈 红 乓人民陪审员 徐 建 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