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黄曹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黄曹骏,黄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84716259-0。法定代表人庄伟民。被执行人黄曹骏,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黄加文,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曹骏、黄加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曹骏、黄加文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曹骏、黄加文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加文存款111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柏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