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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黄曹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黄曹骏,黄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84716259-0。法定代表人庄伟民。被执行人黄曹骏,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黄加文,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曹骏、黄加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曹骏、黄加文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曹骏、黄加文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加文存款111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柏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