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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明书与王爱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书,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书,男被执行人王爱民,男申请执行人李明书与被执行人王爱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民终3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21173.32元,2、支付迟延履行加倍利息,3、申请人支付本案诉讼费用605.19元,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民终3866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