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1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海军与陈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军,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海军,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新疆阜康市。被执行人:陈虎,男,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执行吴海军与陈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6000.00元,未结标的额66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海涛审判员 蔡文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阿云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