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黎国泰与云梦岳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岳阳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梦岳阳大酒店有限公司,黎国泰,岳阳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鹏飞,谭祖理,李建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梦岳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217号。法定代表人:邓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萃,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国泰,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松,湖南省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太阳桥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周洋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鹏飞,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祖理,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临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建新,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再审申请人云梦岳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黎国泰、岳阳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公司)、江鹏飞、谭祖理、李建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云梦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黎国泰的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同时,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拆除工程的公司,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中,一品公司具有的是装饰装修三级资质,只能承接装修设计、装饰装修施工工程,云梦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一品公司施工,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因此,申请人云梦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云梦岳阳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典良代理审判员 戴利君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