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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恩惠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恩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381号罪犯陈恩惠,男,1993年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2)融刑初字第909号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即“被告人陈恩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陈恩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恩惠及同案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恩惠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罪犯自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830分。2017年2月4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No:02649285),履行违法所得退赔款人民币100元(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No:00053949)。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恩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至2021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