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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建明、邱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明,邱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明,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良、郭明伟,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俊伟,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建明因与被上诉人邱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02民初字2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02民初字29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建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雪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