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与被告代艳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代艳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275号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经营者:巩海清,男1971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被告代艳青,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与被告代艳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丁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