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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冯满昌、丁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满昌,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冯满昌,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丁梅,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冯满昌与丁梅申请支付令二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梅有坐落在安徽两淮北关新城C区2#楼0140室、0141室、0142室的房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梅所有的坐落在安徽两淮北关新城C区2#楼0140室、0141室、0142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20××16、20××15、20××17号),查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绿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