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冯满昌、丁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满昌,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冯满昌,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丁梅,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冯满昌与丁梅申请支付令二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梅有坐落在安徽两淮北关新城C区2#楼0140室、0141室、0142室的房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梅所有的坐落在安徽两淮北关新城C区2#楼0140室、0141室、0142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20××16、20××15、20××17号),查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绿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