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来军与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军,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德山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840号原告:孙来军,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慈国强。第三人:唐山德山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任各庄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XXX。孙来军与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德山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来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孙来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