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万伟华与黄贝贝、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伟华,黄贝贝,赵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146号原告:万伟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红,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壮,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贝贝被告:赵坤以上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伟华诉被告黄贝贝、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刘宗欣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惟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