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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趁梅、党永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趁梅,党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86号之一申请人:赵趁梅,女,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党永杰,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豫0223财保18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党永杰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三日书记员 崔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