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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5民初1936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龙,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赵某2、婚生子赵某3由被告赵某1抚养,原告王某不承担抚养费;三、在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在与被告协商一致可以在孩子节假日、星期天内看望孩子。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朱瑞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