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6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州、冯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州,冯春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692号之二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德州,男,1944年6月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冯春香,女,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州、冯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陈德州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德州的起诉。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