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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本有、陈家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本有,陈家云,王清仁,谭敏,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203号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50001503D。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彰河,男,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影,男,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本有,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陈家云,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王清仁,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谭敏,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王霞,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本有、陈家云、王清仁、谭敏、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陈文泉审判员  卫 伟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