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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红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英,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九组,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035号原告孙红英,女。被告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九组负责人孙留锁,组长。被告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严生,村主任。原告孙红英与被告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九组、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孙红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红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孙红英负担。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