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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吕某丙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991号原告:吕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刘晓萍、贾银民,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吕某乙,男。被告:吕某丙,男。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吕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吕某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某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申请对被告吕某丙的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对被告吕某丙的起诉。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