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广臣与孙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广臣,孙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潘广臣。被执行人孙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广臣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093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1.09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并于2017年5月8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二笔6618.79元银行存款已在网上冻结,孙晶名下有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怡园小区1栋1单元8层1号房产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因房产价值超出申请标的,申请人放弃对孙晶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处置。据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将以上工作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