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鑫、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鑫,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鑫,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鑫因与被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鑫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梅审判员 秦宇审判员 邱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