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000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禄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椿梅,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玢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