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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000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禄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椿梅,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玢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