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任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任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196号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天津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法定代表人:谢敬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远,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天津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36元,减半收取计4918元,由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白艳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