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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婷与湖南鸿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婷,湖南鸿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999号原告黄婷,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代理人向雨婷,系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鸿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202号东方新城综合服务楼501室。法定代表人曾志。原告黄婷与被告湖南鸿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因已与被告湖南鸿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原告黄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婷撤诉。本案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黄婷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