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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秀峰、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峰,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8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峰,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XX昂,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中华街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90995334T。法定代表人:代清亭,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林明,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秀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林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17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