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成权与史雨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权,史雨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杨成权,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史雨霏,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杨成权与被执行人史雨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停车费7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停车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