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万彬与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彬,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表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03行初2号原告:万彬,男,生于1972年11月17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新南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木,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新南街。法定代理表人:常伟,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人。原告万彬诉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彬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彬申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彬负担。审判长 高裴昭审判员 胡 平审判员 肖学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阚麟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