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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防城土地物业公司、黄志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土地物业公司,黄志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防城土地物业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85号。法定代表人:何毅,经理。被执行人黄志色,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防城土地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志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志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9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4日起计至清偿为止);三、承担诉讼费2417元,执行费2750元,合计5167元。申请执行人防城土地物业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2014)防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本金19万元,加上计算利息及延期利息共计361582元,2017年3月、4月已还款共计110244万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黄志色还款24万给申请执行人防城土地物业公司则结清(2014)防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黄志色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防城土地物业公司24万元;三、案件受理费2417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黄志色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一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