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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麦理兴、左杰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理兴,左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麦理兴。被执行人左杰林。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麦理兴申请左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21民初41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左杰林应支付申请人麦理兴案款49160.0元,承担执行费637.4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左杰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121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裕锋审判员  徐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