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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亢建文、姚启霞诉被告马涛、华存友、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建文,姚启霞,马涛,华存友,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1515号原告:亢建文,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姚启霞,女,1969年1月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金花,克东县克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涛,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华存友,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负责人:孙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男,1989年1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亢建文、姚启霞与被告马涛、华存友、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亢建文、姚启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亢建文、姚启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亢建文、姚启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04.37元,减半收取452.185元,财产保全费461.75元,由亢建文、姚启霞负担。审 判 长  代世红人民陪审员  李桂英人民陪审员  洪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