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满达与重庆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达,重庆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1198号原告:满达,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告:重庆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83号负一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0131679。法定代表人黎梅,董事长。原告满达与被告重庆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康医院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发放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奖金工资共计5686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1日进入被告济康医院和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的合作科室手足创伤外科工作,于2016年5月31日离职,职位为后勤市场开拓人员,基本工资由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发放,奖金提成由被告济康医院发放。因被告济康医院未发放原告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奖金业绩提成,遂诉请如上。被告济康医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9日,被告济康医院向原告满达出具欠条,载明“今重庆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欠满达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业绩提成56865元,双方约定2016年12月30日付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凭,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和庭审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济康医院向原告满达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欠条载明被告济康医院差欠原告满达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的业绩提成56865元,系被告济康医院对其差欠原告满达奖金工资金额的确认,结合原告满达在庭审中关于其基本工资由案外人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发放、奖金提成由被告济康医院发放的陈述,本院对被告济康医院差欠原告满达奖金工资5686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以禁止性规范的立法方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济康医院应当支付原告满达奖金工资56865元。被告济康医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满达奖金工资568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审判员 易如琴人民审判员 刘思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