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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福平、邱梁敏、谢福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福平,邱梁敏,谢福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599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博文。委托代理人:余铿耀,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叶勇生,该社职员。被告:谢福平,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邱梁敏,女,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谢福来,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福平、邱梁敏、谢福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玉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