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达锦与王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达锦,王伟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620号原告:郭达锦,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现居住地: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郭达锦诉被告王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5月17日,原告以其名下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33号首层P54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向被告借款450000元,并在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4月11日,原告结清所有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清证明》。欠款结清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涂销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但被告拒不配合。故请求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涂销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33号首层P54号房屋的抵押登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址在顺德,不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且其与原告之间未约定由本院受理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受理纠纷,而非原告房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请求依法移送本案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郭达锦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其所负被告的债务设定抵押担保,被告在原告所负债务未清偿之前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后原告清偿全部债务,被告对涉案债务所享有的抵押权因此而消灭,其对涉案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进而对被告产生协助原告涂销涉案房屋抵押登记的义务。因此,本案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上述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贵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此举纯为拖延时间、浪费诉讼资源之举,请求贵院裁定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由原告郭达锦请求被告王伟协助其涂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而产生,虽当中涉及抵押权,但其变动原因的基础关系仍是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系债权纠纷,非物权纠纷,因此,本院对原告郭达锦就管辖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应为抵押合同纠纷。被告王伟的管辖权异议涉及地域管辖、主从合同管辖问题。地域管辖中,专属管辖优先于约定管辖,约定管辖优先于其他法定管辖。本案不存在专属管辖情形,故本案应先审查是否存在约定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则依照上述规定,本案虽为抵押合同纠纷,仍应全面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原告郭达锦提供的证据显示,原、被告在2016年5月17日订立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同日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在履行该合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上述从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而主合同中“佛山市人民法院”在级别、具体地域上无法明确,不能确定约定管辖法院。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定管辖中,特殊地域管辖规则较之于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应优先适用。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该合同自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主管机关颁发他项权证之日起生效,且抵押物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双方确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已就该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履行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因此,本院就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王伟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审判员  王 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凤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