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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抗荣与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抗荣,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064号原告罗抗荣,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谭新建,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天马路水岸尚街2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抗荣诉被告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抗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抗荣撤回对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976元,由罗抗荣承担。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