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詹成驷与胡烈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成驷,胡烈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714号原告:詹成驷,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川,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烈敏,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曹阳,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负责人:王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成驷诉被告胡烈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成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成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成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詹成驷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