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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千红与河南喜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千红,河南喜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民初852号原告何千红,女,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新乡县。委托代理人焦杨锋,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河南喜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大道与胡韦线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刘丽娜,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千红诉被告河南喜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决定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千红撤回对河南喜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千红承担。审 判 长  孟令旺审 判 员  李正杰人民陪审员  杨林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丽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