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姚俊秀与姚俊义、李秀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俊秀,姚俊义,李秀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749号原告姚俊秀,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惠园小区4号楼二单元304室。被告姚俊义,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妇幼保健院伙房。被告李秀英,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关于原告姚俊秀与被告姚俊义、李秀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俊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俊秀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俊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姚俊秀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