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秋霞、陈贤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秋霞,陈贤明,吴明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霞,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凡,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仰余,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贤明,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久良,住温州市鹿城区,系陈贤明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华,男,194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张秋霞因与被上诉人陈贤明、吴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4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秋霞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秋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秋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秋霞负担。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岳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