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维肯压缩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上海维肯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1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维肯压缩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维肯压缩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维肯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保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