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忠良与钱立明、湖南风云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良,钱立明,湖南风云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24民初1990号 原告刘忠良,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王元元,衡东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立明,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湖南风云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衡东县吴集镇杨峰路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 委托代理人陈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忠良诉被告钱立明、湖南风云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贺诗魏、人民陪审员丁荣华、李辉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忠良委托代理人王元元、被告湖南风云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钟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钱立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忠良诉称,被告钱立明承包湖南风云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承建的别墅、样板房和小区会所(吴集镇龙江府)的装修,需要装修材料。2015年2月26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钱立明供应萨米特陶瓷,被告钱立明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2015年3月20日后,被告钱立明以开发商浙商公司未付款给他为由拒付原告材料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避而不见。原告遂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欠条(原件)与两份证明(复印件)的证据。 被告钱立明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被告浙商公司辩称,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告与被告钱立明个人之间发生的关系,与被告浙商公司无关。原、被告三方并未达成一致的协议,协议上并无被告浙商公司的签字盖章,且该协议与《证明》均为复印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被告浙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钱立明承包吴集镇龙江府小区会所及刘建波别墅的装修工作,因需要装修材料特向原告刘忠良处购买萨米特陶瓷用于装修。因被告钱立明未当场付清材料款,2015年2月10日,被告钱立明向原告出具4万元的欠条,欠条下发又注明“已付1万元”。被告钱立明拖欠原告刘忠良材料款共计3万元整。因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良与被告钱立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钱立明未按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钱立明清偿欠款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钱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一种放弃。原告要求被告浙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立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刘忠良货款本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钱立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爱香 校对责任人:贺诗魏 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